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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中文原文沒有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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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支付相應的對價。 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與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議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知識產權局智慧 財產局解釋令函檔案)也認爲只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